經由國家途徑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以德國為例子(之五)

道法同仁

    經由國家途徑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以德國為例子

    103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9)

    DEEP & FAR

     

     

    經由國家途徑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以德國為例子(之五)

     

     

     

     

    如同在許多其他國家一樣,訴中救濟(interim relief)是被德國地方法院授予的。如果系爭專利的有效性並不在討論中,而且如果可以顯示出明確清楚的侵權行為,則可取得初步禁制令Einstweilige Verfügung)來對抗可能的侵權者,作為單方面的禁制令。如果初步禁制令被預期來解釋事實上並沒有侵權行為的話,則可能的侵權者事先可向地方法院提出保護理由狀(Schutzschrift)。

    然而,保護理由狀並不必然被法院所考量,而且並不必然在法院對初步禁制令做出裁定之前導致口頭訴訟程序。雖然可對初步禁制令提交抗告,但其並未中止其可執行性。

    在德國的補償種類和其他審判權一樣,即侵權活動的計算以及基於所失利益的損害的回復、合理的權利金(授權類推法)或侵權者交出所產生的利益。再者,原告可請求將侵權物銷毀、召回或從市場上移除。

    德國侵權及無效訴訟的成本風險是基於「贏者通吃(the winner takes it all)」原則,其中敗訴的一方必須償還勝訴的一方受到的所有費用。由於法院費用、律師及專利律師的費用由法律條文事先決定而且基於系爭額度(Streitwert)來計算,成本風險是相當可預測的。基於500,0005,000,000萬歐元的系爭額度的總額,成本風險範圍從大約75,000250,000歐元。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