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濫用時之強制授權

道法同仁

    作者:李昀憲

    專利濫用時之強制授權

    和其它世界各國一樣,南非的專利法中規定, 當專利權被濫用時,政府得強制授權予利害關係人。 其認定是否為專利濫用之五種理由規定於南非專利法第56條。

    然而,最近 Sanachem 公司與國際研發公司 (NRDC) 間官司 (這是專利委員法庭首次審理專利強制授權被駁回申請案) 有關濫用專利權的判決,對於如何解釋該專利法第56條中所列五理由, 此一判例提供了一個很有價值的指引。

    事情的經過是:NRDC 是南非專利案第73/3528號之專利權人, 該項專利的範圍涵蓋了四種重要的除蟲菊殺蟲劑,包括 permethrin 以及 cypermethrin。 NRDC 本身不製造或販售,僅是將專利授權予其它製造廠商和販售公司。 有關這項專利,NRDC 已經授權或再授權給四家南非的公司, 而這些公司係完全以進口來供應南非市場對該除蟲菊殺蟲劑的需求。Sanachem 也是一家南非公司,該公司希望能在南非製造並行銷其中的 permethrin 及 cypermethrin 兩種殺蟲劑,但 NRDC 拒絕專利授權。 於是 Sanachem 便請求強制授權,並聲稱 NRDC 的行為符合該專利法第56條中之五項理由規定, 已經構成專利濫用。針對此一案件,法院遂逐一討論該五項理由。

    第56(2)(a)條,其爭議在於具該項專利的發明是否在南非適當實施。 針對"實施"一詞,審查委員認為其意義是:利用該項專利,可由被授權人為實施,且可以進口該專利產品為之。 關於"適當"一詞,委員認為意指能供應南非市場需求不虞匱乏。 因此,Sanachem 必須指出市場的需求為何,以及證明該四家公司沒有善盡供應市場需求之責,致使該需求物短缺。 但是 Sanachem 無法提出有利證據,故此點理由不成立。

    第56(2)(b)條,爭點在於 cypermethrin 及 permethrin 的進口有無妨害該發明在南非的實施。 Sanachem 認為"實施"一詞是指該專利產品之生產製造,所以該兩種殺蟲劑的進口已經構成發明實施的妨害。 而被授權的四家公司所宣稱,"全然是由於經濟的因素才使得該兩種殺蟲劑無法在南非當地生產"將屬無理由。 然而,證據顯示 Sanachem 本身就製造殺蟲劑時所需的某些化學藥品也是從國外進口,並且更佔了原料價格的90%以上。 所以審查委員認為 Sanachem 一方面沒有足夠證據顯示該兩種殺蟲劑的進口妨害該專利的實施, 另一方面基於和 Sanachem 相同的原因,該四家公司不在南非國內製造 cypermethrin 及 permethrin 兩種殺蟲劑是可以理解而有理由的,故此項理由也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