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修正後之專利法
作者:劉志峰
日本修正後之專利法
關於申請專利範圍於註冊後僅能刪除之要件, 有一問題在於初始之申請專利範圍縱於今日,殊少具備可實現性,易言之,在審查過程中,須鑑於習知技術而有所限制。因此,我們堅信若僅具單一項之申請專利範圍之新型申請案,實具有高風險性,依照此般情形而言,我們強烈建議意欲在1994年元月1日之後於此地提出之任一新型專利申請案者,應於其中包含一串自具廣泛範圍之一主獨立項以及由於該獨立項所逐漸延伸出之具較限縮範圍之依附項。
對於新型專利申請案中其他要件,諸如圖式以及說明書,則仍相同。又,新型專利申請仍將僅能涵蓋物品之形式、構造或其組合,易言之,不能涵蓋製程、組成物、化學物質、動植物品種、電腦程式等。
附帶一提的,分割申請案就如同過去一般仍可以於允許修正之期間內提出申請。進一步而言,申請案可以於註冊前之任何期間內改成發明專利案件。又須注意的是,從申請日起5年6個月內,如係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所提出申請之新型專利申請案可以要求與於1994年元月1日之後提出之新的申請案一般受到一致的待遇。又同樣地,於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所提出之發明申請案及新式樣申請案亦可提出改請成新的新型申請案。
又,值得注意的是,對同一發明或裝置,同時有新型申請案及發明申請案於同一日提出申請時,該新型申請案將成為核駁審查該發明申請案之理由。同時,於註冊後之該新型專利權將跟著無效,不論申請人相同與否。目前而言,在此種狀況下,新型專利之無效(或發明案之核駁)之避免僅存於當該發明申請案被撤回時(或當該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全部刪除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