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工業財産法

道法同仁

    作者:陳思茵

    大陸工業財産法

    近來中國大陸正立法以擴大其對於智慧財產之保護及保護效力。此可由最近(1992, 4月)一項尋求確認關於香港專利有效性之行政處分之終審判決及有關。外國商標案侵害之處理方式看出,該二事件亦加強了人們對中國大陸繼續發展智慧財產保護體系之信心。

    有關香港專利案之行政處分事件

    最終做了有利於香港公司之決定

    1.關於該事件之基本事項

    原告香港的 Mee Ngai (chu kee) 金屬公司,其係第 85101517 號發明專利 "a gate of lazy tongs type" 之專利權人。

    該專利侵害案件之被告 Panyu Country Sliding Gate Factory of Guangzhou,其對中國專利局之再審查委員會提出一項宣告該專利無效之請求。經過審查後,再審查委員會以原告之發明不具創造性,基於專利法第22條第3項,宣告原告之發明專利無效(無效公告第 JUE 122 號)。

    原告不服再審查委員會之決定,即委任中國專利代理事務所(香港)為其代理人,並向市立北京人民調解法庭提起行政救濟,請求取消該項無效決定。經公開聽證後,受理該案之法庭依法做成一廢止該無效決定之決定。

    以下幾期將陸續刊出該案申請專利範圍及二相關引證資料,基於該申請專利範圍與該二引證案之比較結果,於各進行階段有不同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