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答問(三)

道法同仁

    作者:林淑貞

    歐洲專利答問(三)

    三、發明性步驟

    決定一個發明是否涉及發明性步驟,得視每個專利申請之特殊詳細內容而定,特別是每個申請專利範圍之主題物。據此,數種不同的因素須列入考慮,如藉由已知元件之新組合所產生的未可預知之技術效果,在一已知範圍內特定操作條件之選擇,於結合數份已知文件時熟悉此技藝之人士所需克服之困難度,以及如該發明解決了當被企圖克服卻長期存在之技術問題之二次考慮。 (原文:「決定一個發明是否涉及發明性步驟,得視每個專利申請之特殊詳細內容而定,特別是每個申請專利範圍之主題物。據此,數種不同的因素須列入考慮,如藉由已知元件之新組合所產生的未可預知之技術效果,在一已知範圍內特定操作條件之選擇,於結合數份已知文件時熟悉此技藝之人士所需克服之困難度,以及如該發明解決了當被企圖克服卻長期存在之技術問題之二次考慮。

    歐洲專利申請

    一、概論

    Ⅰ. 歐洲專利申請人之資格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或任何相當於法人之個體,不論住所或營業之國籍或地域,皆可申請歐洲專利。

    歐洲專利申請亦可由共同申請人或兩個以上(含)申請人指定不同簽約國而提出申請。在 EPO 程序中,指定不同簽約國的不同申請人視為共同申請人。 (原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或任何相當於法人之個體,不論住所或營業之國籍或地域,皆可申請歐洲專利。歐洲專利申請亦可由共同申請人或兩個以上(含)申請人指定不同簽約國而提出申請。在EPO程序中,指定不同簽約國的不同申請人視爲共同申請人。

    Ⅱ. 歐洲專利申請可及之國家

    當申請歐洲專利時,申請人必須指定其欲申請保護之簽約國,只有於歐洲專利申請日前已認可 EPC 之國家才可於申請中被指定。

    到 1992 年 8 月 1 日為止,共有 17 個國家,如下所示:奧地利、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義大利、列支敦士登、盧森堡、摩納哥、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及英國。

    協議中,瑞士及列支敦士登互相約定不接受單獨被指定,而須共同受指定。單獨指定其一,則會自動變成共同指定該兩國。

    一簽約國之指定可於專利獲准前任何時間為撤銷,然而,於申請時,未予指定之簽約國則不可隨後請求指定。

    為了減少權益喪失之危險,歐洲專利申請之請求表格中提供了所有 EPC 簽約國之指定以為預警措施。因為 EPC 不允許申請日後為國家指定,且若某個國家之指定費未於期限內繳付,則該國之指定視同撤回,故申請人必須於指定費繳付期限前決定其所欲申請歐洲專利之國家。 (原文:「當申請歐洲專利時,申請人必須指定其欲申請保護之簽約國,只有於歐洲專利申請日前已認可EPC之國家才可於申請中被指定。到1992年8月1日為止,共有17個國家,如下所示:奧地利、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義大利、列支敦士登、盧森堡、摩納哥、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及英國。協議中,瑞士及列支敦士登互相約定不接受單獨被指定,而須共同受指定。單獨指定其一,則會自動變成共同指定該兩國。一簽約國之指定可於專利獲准前任何時間爲撤銷,然而,於申請時,未予指定之簽約國則不可隨後請求指定。為了減少權益喪失之危險,歐洲專利申請之請求表格中提供了所有EPC簽約國之指定以爲預警措施。因爲EPC不允許申請日後爲國家指定,且若某個國家之指定費未於期限內繳付,則該國之指定視同撤回,故申請人必須於指定費繳付期限前決定其所欲申請歐洲專利之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