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制度及專利法(32) 説明書(XVI)
作者:蔡清福
專利制度及專利法(32) 説明書(XVI)
b. 依附項之種類:
1. 單純依附項: 所謂單純依附項係指該附屬項僅單純依附於一母項,詳言之,該依附項乃該母項之進一步限制,其保護範圍恆籠罩於該母項之勢力範圍中。亦即,兩者保有嫡親直接從屬關係。
單純依附項不一定需依附於獨立項,其直接依附於獨立項者為母子關係。如依附於依附項者,則兩依附項間為子孫關係,孫項恆隸屬在子項之陰影中。是故,吾人於選擇之時,勢須有所衡量於斯。於有某項,其既可依附母項,復可依附子項時,則吾人當如何?
2. 多重依附項: 依附者旣恆存活於其所依附之箍圈,為期實施例各式幻化之明確保護,多重依附乃應聲而出。設首項為 A,次項為 A+B,三項為 A+B+C,如 D 可單獨與該前三項任一項結合而發生作用,為避免需將 D 分別依附三項以得完整保護,法律遂許以"如申請專利範圍第一至三任何一項(第一、二或三項)所述之……"所謂多重依附之簡潔方式為明白之保護。
很顯然,多重依附許申請人以簡便方式即得為周全之各式保護。尤其,專利說明書之撰寫者,於其寫入發明極境時,以多重依附為發明權利範圍構築工具,常能令其砰然心動、渾然忘我,直追天人合一之感動。
然而,人生總存各式片段瑕疵。如此完美之工具,在考量審查委員之負荷下,終有其限制。按,如吾人所知,每一項次皆屬一專利,故其正確審查方法,即需逐項為之。詳言之,審查委員欲核駁一項目,其正確作法,即應逐項引經據典以對。申請人以多重依附方式為撰就固得其暢快與申請專利範圍之周妥保護,然卻意外自然引發以一當十之功。
蓋多重依附既屬身兼數項,則合理之審查委員自需逐一以對。其結果為,申請人出一招,審查委員卻須辛苦地擋數招,於是法律之公平正義再度偏袒審查委員,以求雙方之平衡。可愛而腳踏實地之美國法律遂規定凡申請專利範圍包括有多重依附項者,即加徵 240 美元之規費。因申請人或說明書撰寫者受有使用多重依附工具所帶來快感之利益,依受益或使用者付費 (joke) 之原理,略施薄懲或嚇阻,庶免負責盡職之審查委員無端接受申請人有無意之舞弄指令,俾將心力置於發明之主要特徵,而摒棄無謂之引據功夫。
多重依附之方式,如前所揭,應出以"如申請專利範圍第 1 至 3 任何一項所述之……",而不得出以"如申請專利範圍第 1 至 3 各項(第 1, 2 及 3 項)所述之……"。依吾人之邏輯思考,前者之表達方式係包含三種可能,亦即,如吾人將其拆解,將得三單獨成立之申請專利範圍。以前揭為例,於後者之表達方式,吾人將不知該 D 元件究應加於何項以供解釋。如此之不確定範圍將使吾人不知如何對之解釋,以供其主張權利。
誠然,抽象之邏輯理論思維許吾人建構完好之申請專利範圍,然其追求者為抽象而具體,雖然天馬行空,然招招入實,鞭辟入裡;雖僅論其鋼構,然其最後面貌已隱然浮現;雖僅點到為止,然其寒氣已沁人心骨。此情此景,顯非「不確定」所可比擬。詳言之,不確定者無以確定也,此絕非要求確定 (definite)、簡明 (concise) 之抽象哲學思維之申請專利範圍所可忍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