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修正後之專利法
作者:劉志峰
日本修正後之專利法
於新引進之“調查報告”中,審查委員的意見將著重新穎性及進步性。任何人皆可要求“調查報告”,就如同在舊有制度中要求審查一般。
新型專利權人和第三者一樣可以如舊有系統揭露資訊般提出有關聯之技術。其中差異在於調查報告可以於申請後任何時間內為請求,且無次數限制,(較有用的情況是於新的相關習用技術被發現時)。
調查報告,將涵蓋針對各申請專利範圍鑑於刊物之新穎性及進步性,鑑於較早期申請案整個內容之新穎性等。因它們僅被視為一種“意見”,故不可予以爭辯。專利主管機關把目標放在如果於申請案件的同時即提出調查報告之要求,則將於 6 個月內完成該調查報告,而若是於註冊後方提出申請,則將於 3 個月內完成該調查報告。
專利主管機關對於“調查報告”之收費,將略少於舊有系統中審查之要求,因此,專利主管機關事實上僅延緩對於新型案件中鑑於習知技術之審查至必需時。
鑑於行使權利以求損害賠償之案件有可能終成無效,我們強烈建議應要求調查報告且於企圖行使權利時,寄出一封警告信予可能之侵權者。
我們進一步更建議一份由你們日本律師所擬具之補充調查及相關內容之法律意見,因為該調查報告並非涵蓋一切或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