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哥拉 (ANGOLA) 工業財産法

道法同仁

    作者:陳思茵

    安哥拉 (ANGOLA) 工業財産法

    概說

    安哥拉工業財產法 (Law no 3/92) 於 1992 年 2 月 28 日公告在 “Diario da Repu'blica” 第九號,而於同年 3 月 29 日生效。

    本法提供了下列保護:專利、實用新型、工業模型及式樣、商標、創始名稱與標記、產地名稱及特許。

    爲自這些權利所允許之排他性中獲益,必須提出個別的申請,並取得由合法的安哥拉工業體系所授予之承認。

    有關本法,請注意下列幾點:

    合法代理人:合法之代理人需設籍於安哥拉工業財產權總局,除非申請者本身即居住在盧安達 (Luanda,註:其爲安哥拉之首都)。

    委任狀:經簽證合法的委任狀是必需的。本法並無指明每一行爲皆需委任狀,故合法之代理人需單一通用之委任狀,並需於盧安達境内有一辦公室。

    專利:

    a) 期間:自申請日起 15 年。

    b) 方法:只有獲得化學或葯劑產品之方法可受保護,且不保護產品本身。

    c) 發明之實施:自取得權利後 4 年内,發明須於安哥拉境內實施,否則將可能被取消。實施係指於安哥拉生產該產品。

    d) 新穎性:爲獲得專利權,發明需具備新穎性、進步性及工業應用性。

    e) 強制實施:如發明並無自核准日起 3 年内實施或停止實施超過 1 年,則其可被准予特許實施。

    f) 初次申請:於初始申請國之申請交件影本文件需於安哥拉申請時一併附上。

    初步準備:有關專利部分,並無明定之條款以保護發明於安哥拉境内之使用。然而,本法明定,專利技術之使用者縱於該技術已入公衆領域,亦得申請各別之授權契約以授權相關技術之利用。然該法亦未明文為此行爲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