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答問(二)

道法同仁

    作者:林淑貞

    歐洲專利答問(二)

    3. 第三方面爲植物或動物品種或培育植物或 動物之基本生物程序,其被排除於專利性之外。 在植物品種方面,於大部分簽約國中有另一種保 護形式。而所謂“基本生物程序”之認定爲程度 上的問題,即視涉入之人爲技術深淺而定。若該 涉入之人爲技術對於欲達成之結果扮演決定性或 控制性之角色,則不會被排除於專利性之外。該 除外不會應用在微生物程序或其產物上。EPO 將此條款解釋爲允許使用微生物有機體之程序、 生產新微生物有機之程序(如藉由基因工程)及 微生物有機體產物本身申請專利。所謂“微生物 有機體”涵蓋微生物質,如質體及病毒。

    二、新穎性:

    基本原則

    若一發明不屬於 the state of the art (技 藝狀態或水平)之一部分,則其可被視爲新發 明。the state of the art 之定義在 EPC 中等於 絕對新穎性,亦即 the state of the art 包含所 有於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前以書面、口頭說出、使 用或以任何形式公開之事物。然而,若揭露不早 於歐洲專利申請前之六個月且爲有關於申請人之 明顯濫用或爲官方或官方認可之展覽中展示者, 視爲無害揭露。除了這兩種情形外,(其中第二 種爲一例外實用例),任何申請日前發明之揭 露,無論是否爲申請人之自行揭露,皆視爲包含 於 the state of the art。

    優先權

    此外,如該較晚之申請案指定之一簽約國亦 爲較早之申請案所指定,則在申請日或優先權日 前所提出及於該日期當天或之後公開之歐洲專利 申請案内容皆被視爲包含於 the state of the art 中。該較早申請案之全部内容,有害於其新穎 性。獲准歐洲專利後之任何在前國內權利對指定 國內發明專利性之影響由有管轄權之國家法院評 估。二個歐洲申請案間的抵觸,其影響有限,因 爲已揭露較早申請案之内容只關係到新穎性而無 關乎較晚申請案是否涉及進步性發明。因此較晚 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通常不必考慮該較 早申請案内容將構成相關習用技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