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制度利及專利法(31) 説明書(XV)

蔡清福

蔡清福

所長
    -律師高考及格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台大法律系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輪機高考及格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

作者:蔡清福

專利制度利及專利法(31) 説明書(XV)

B. 依附項

a. 依附項之意義: 顧名思義,依附項乃依附獨立項而存在。吾人於撰寫申請專利範圍之際,恆需以最少必要元件 (the least required element) 為鐵律。質言之,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所列者,務須為實施某一發明之不可或缺要素。易言之,獨立項所列者,必為獲致該一發明所企最“差”功效之所有構成成份。換言之,主項 (main claim) 如缺一單字,該發明將即失其最低程度功效,乃最高之撰寫技巧境界。詳言之,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就,雖不以字句珠璣為必要,然少加一字,即減低些微危險,乃不得不予以注意。

試舉例以言之,設甲君鑑於某日常習用產品乙具有兩缺失,每日必造成其短暫苦楚,廢寢忘食之餘,乃發現乙產品原含 X、Y、Z 三要素,如於乙產品加入 x,即可克服丙缺失;如加入 y,即可使其效能之發揮趨於淋漓盡致;而如加入 z,即可加增其功能。此際,吾人勢須斟酌考量克服丙缺失、效能完全發揮與增加功能三者,何者孰重。吾人固可於主項併列三者,期邀專利之早日獲准,然此實為拙劣之保護方式。蓋仿冒者如刻意漏加 x、y 或 z,即很可能逃避申請專利範圍之該當,致甲君投訴或主張權利無門。故圓滿之保護方式,應係推敲 x、y、z 三者中,吾人寧先捨何者,抑必保何者,俾期搗入發明核心。如吾人經慎重考量,寧捨 x、y,而就 z,則吾人於主項將使其僅包含 X、Y、Z 及 z,而將 x、y 分別置於依附項中。

所謂搗入發明核心係指,習用產品乙,如加入 a1 則可獲致發明功效 1%;如加入 a2 則可獲致發明功效 10%;如加入 a3 則可獲致發明功效 50%;如加入 a4 則可獲致 100% 功效之場合,吾人不宜逕以 X、Y、Z 及 a4 為主項內容。穩妥之道在於先行構思 a1、a2、a3 及 a4 之共同上位概念 A,而以 X、Y、Z 及 A 為獨立項內容,並於其次依附項中分列 a1、a2、a3 及 a4。或問 a1 僅得使發明得效 1%,幾近無用,列之於依附項意義何在?任何此時無啥意義之物事,常於來日發揮莫大效用。縱 X、Y、Z、a1 僅得效 1%,然如 X、Y、Z、a1 及 b 竟可得效 100% 時,果吾人未以 X、Y、Z 及 A 為主項,則吾人必於來日為無法對 X、Y、Z、a1 及 b 主張權利而後悔不迭。

專利法要求專利案件需具備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性及實用性,然並未要求一案件具備該三要件須達何一水平,故該案件具備該三要件之門檻要件後,即已完足法之要求,至其程度如何原難論斷。三要件中,除非顯而易見性需達某種“創作高度”外,其餘兩要件實無以程度論列之可能。前述析論,如吾人將發明功效等同實用性視之時,將更易於明朗。

前述立論,於下述例子更易見其精神:X、Y、Z 及 d 可達發明目標 20%;X、Y、Z、d 及 e 可達目標 50%;X、Y、Z、d、e 及 f 可獲發明目標 80%;而 X、Y、Z、d、e、f 及 g 可獲發明目標 100% 時,毫無疑問,吾人於主項應列載 X+Y+Z+d,第二項載述 X+Y+Z+d+e,第三項敘述 X+Y+Z+d+e+f,第四項則記載 X+Y+Z+d+e+f+g。當然,d、e、f、g 之不同組合如可能產生不同之結果或效能時,吾人亦宜依不同之組合而為不同項次記述,俾將不同之組合條列於不同之項次,而為各種變化實施例之完整保護。

果能如前述析論而為具體實踐,則一發明不同梯度之各式保護將臻完善,而該發明之邊界 (metes and bounds) 亦將因此而清楚,致得攔阻他人隨意踰越專利雷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