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巡迴法院就陪審團指令提供專利損害的分攤的指引
110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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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巡迴法院就陪審團指令提供專利損害的分攤的指引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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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前言
聯邦巡迴法院最近在Ericsson v. D-Link案中的判決就專利損害賠償的計算若干相關問題提供了指引。此事件受到了很多關注是因為這是聯邦巡迴法院首次處理確定用於標準必要專利 (“SEPs”) 的合理和非歧視性(“RAND”)權利金費率的決定。然而,該意見還提供了可適用於不涉及標準必要專利侵權案件的利潤分配問題以及喬治亞-太平洋因素(“Georgia-Pacific
factors)之適用在利潤分配和應用的問題上的有意義的指引。
本文重點介紹法院對Ericsson案中關於就整個市值規則(“EMVR”)和利潤分配向陪審團提供適當的指示之指引。 我們首先回顧了法院面臨這個問題的三個著名的先前案例。 然後,我們描述了聯邦巡迴法院在Ericsson案中的判決,因為它涉及分配相關以及在製作有關分配之的陪審團指示時的當事人尋求最高法院1884年在
Garretson v. Clark 案中的判決的建議。然後,我們回顧了Garretson中的相關用語,最後在涉及EMVR和/或分配問題的案件中提出陪審團指示時,為訴訟律師提供實用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