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修正後之專利法
作者:劉志峰
日本修正後之專利法
須注意有如新發明系統,新型之修正申覆案不可以增加新實質内容於說明書及圖式中。修正申覆案亦將不再有任何審查,但所增加新實質内容則將可能成爲將來新型專利權遭舉發之理由,故須謹慎爲之。申請人自發性地提出修正申覆案需自申請日起二個月内爲之。
假設没有任何程序或形式上問題產生,從申請日起迄至允許之程序約需6個月的時間。
然而申請人僅獲保證有"文件權利"因此有一些非常重要的但書:
-新型專利權最終將僅有從自申請日起6年之時間。這遠比於舊系統中之絕對或相對期間,皆要來得短例如,於1993年12月31日之申請案,將有權延展到2 0 0 8 年1 2 月3 1 日, 然而於1 9 9 4 年元月1 日申請案之權利,則將於2000年元月1日時自動消滅時效。
-擁有人意欲實現自己新型專利權時首先將必須警告可能的侵害者,並附上自專利局得到之"調查報告"。
- 註册後, 鑑於" 調查報告”,欲行限縮其申請專利範圍,是不被允許的。擁有人將僅能放棄有關的申請專利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