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法

道法同仁

    作者:鄭素霱

    美國商標法

    在目前的立法體制下,蘭哈姆法案將被補充以准許美國註冊者可藉由在美國專利商標局或直接向國際智慧財產權局尋求國際商標保護,對源自美國之申請案,審查長僅審查其申請表格,即轉交至世界智慧財產權局。

    對欲在美尋求國際註冊保護的申請案而言,其審查猶如欲於聯邦主註冊簿註冊,而具某些例外情況。一個主要的例外情形是若商標目前仍未使用於商品交易時,商標展期保護將不至被駁回,這與現行商標法顯不相同。欲在美尋求商標註冊的申請人只須在其宣誓書表明其對所欲尋求註冊的商標確具使用意思。亦即,即使該商標在美國仍未使用,但仍可獲准註冊。又在一般法或已於副註冊簿註冊的商標,也不會被拒絕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