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大法官的一封勵志信(下)

蔡清福

蔡清福

所長
    -律師高考及格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台大法律系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輪機高考及格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
99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3)

DEEP & FAR

 

 

 
給大法官的一封勵志信(下)

蔡清福 律師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得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之情形規定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以上期所討

論之案件而言,係依該條第一項第二款「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者」。詳言之,如專利法該條款之立法確有牴觸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財產權,

其即應受理,並宣告該專利條款違憲,始符我憲法設立大法官之目的與旨趣。如大法官

1336次會議如本文之懷疑,確有不當,則其如上期所揭於簡短敘明不受理之歪理後,

並於公文中明白指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對於大法官會議應不受理案件,並無聲

明不服之規定,併請  查照。」則其與作奸犯科之徒於凌辱受害人後,耀武揚威般告以

「吾凌辱之力,汝無以抗拒;吾所擁威勢,汝無由報復」有何區別?以下且容吾人稍事

檢視此一不受理案純屬意外或係屬正常?如係正常,究係僅此一代大法官如此,抑或代

代如此?

一、87522109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統一台南高分院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一一
五號判決與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號判決就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相異
見解之解釋,而使聲請人等權益嚴重受損。並於去年將解釋內容化成民法第七百九
十六條第一項「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
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
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請問大法官或政府官員們,爾等視人民(或其權益)
如草介,直教人民如何不視爾等為寇讎?
二、請領身分證須按指紋違憲之第六0三號解釋,法定條件為三分之一以上立委行使職
權、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疑義,始得聲請。然大法官們卻將立委行使「修法」權限、
且「修法未果」之情形亦納入解釋範圍,顯然違法受理。請問大法官們,較之前述
兩案,爾等如何恣意歟?
共同被告證詞不得作為其他被告判罪證據之五八二號解釋,據以聲請之定讞判決並
未引用最高法院判例,大法官卻以「形式上未載明,實質上已援用」之理由受理,
並明文「該二判例、、、應不再援用」。大法官們為何急於展現身段?根據又復何
在?
宣告警察據以實施臨檢之「警察勤務條例」規定違憲之第五三五號解釋中,聲請解
釋之案主不服臨檢而辱罵警察,致依妨害公務判刑,實與警察勤務無涉,大法官們
卻以「重要關聯性」而為解釋,並迫使警察臨檢大幅改革。雖結局不惡,然豈非益
明「該受理而不受理、不該受理而受理」之情狀?
五、新新聞欲聲請解釋:就第五0九號解釋所提及誹謗罪之真實惡意原則於民事事件有
無適用,大法官們則拒為受理。許玉秀大法官坦承不受理理由「有回答等於沒回
答」、林子儀大法官則坦言遺憾,並自擬解釋內容。
    
大法官被賦予之任務,不可謂不大。例如,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所訂之落日條款,
尚可使法律無效或催生新法。其專司違憲審查,而有憲法守護神之美譽。擴張言之,人
間一切法令或人們之活動、言語或行為究否終極合乎憲法或真理,皆由大法官「乾綱獨
斷」。吾人如謂之大法官之素質乃決定國家之興衰、格局與進化程度。筆者未知本文六
個實例能否全面性揭發大法官目今設置之所有缺失,然欲階段性論結如次:
一、推翻違憲法律,不啻為人間抱不平。何人有資格充任大法官之職務?目前皆由法律
專家擔任,然而是否唯法律專家始能如此適格?筆者持否定看法。此因憲法之理念
並非法律本身,而係詮釋一個國家或民族之理念、思想、期盼與目標。而能較佳掌
握、傳承或高瞻遠矚國家或民族命脈者,似乎非可侷限於習法者。乃目前國家制度
或實務如此運行,欲臻盡善,豈有可能?
二、大法官既係憲法或國脈之守護神,故須人人品格高尚,而能有「養天地正氣、法古
今完人」之節操或氣質。顯不得「想管就管、不想管就束手」。換言之,該解釋而
不解釋,顯有瀆職(雖國家或人民無法追究),而侮辱國家名器;不該解釋而解釋,
顯屬恣意,乃宵小之所為,不符大法官身段(不欺暗室)!
三、本文如真已點出大法官制度或運行之缺失,吾人認為過錯並非全在諸位大法官身
上,而係本國之中心思想或法律制度所反射而出現實面向之一。欲救/解此一現象/
問題,可能須制度性之全面反思,從根改革?
四、在尚未全面性制度翻修前,大法官如能發揮鷹揚踔勵之志氣、讀書人之氣節、仁民
愛物之精神,為案件受理與否之決定,似宜本諸良知良能而為良心之抉擇,而不宜
以類若「睜眼說瞎話」之方式,說些自己或理性所不能容/無以信之言語,有如第
1336次會議之內容者然。如易以下列任一,或更易使人「心服」:「案件太多,小
案子無法受理」、「與國計民生無關宏旨,怒難受理」、「無益於知名度之打造,
甚屬無趣」、「非眾所矚目之案件,無須受理」、「影響現行法治運作甚劇,歉難
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