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答客問

道法同仁

    作者:吳淑貞

    歐洲專利答客問

    本文係藉由實例提供個人發明者、公司及其代表 人如何獲得歐洲專利之流程概要,使順利取得歐洲專 利。歐洲專利授予任何助於工業應用之涉及一進步性 之新發明。

    一. 發明:

    歐洲專利條約(EPC)並未定義“發明”,但包含 一系列不可視為發明或無法工業應用或排除於專利性 外之發明。特別注意下列三方面:

    1. 首先為電腦程式,其不可以此方式申請保護而 被視爲發明。然而,若所申請之主題物加入技術性特 徵於習知技藝,則不能僅因其涉及電腦程式而拒絕其 專利。也就是說,例如由電腦程式所控制之機械,製 程、製品或控制程序便可申請專利。

    2. 其次為人或動物之手術或治療方法及用於人體 或動物體之診斷方法,其不可視為得爲工業應用之發 明。須強調的是此項限制並不包括上述方法所使用的 產品、物質或組成,例如藥物或醫療儀器。事實上, 這些物質或組成於新穎性要件方面在 EPC中被獨立出 來特別處理:即使一個眾所周知的物質或組成亦可於 其首次用於醫療用途時申請專利,其申請專利範圍可 以 "Substance x for use as medicine" 之形式撰寫。 在嗣後的醫療使用中,則唯一可允許之申請保護範圍 之形成爲 "Use of a substance x for obtaining a medicine intended for a therapeutic use z" 但若已移 至體外之人身或動物組織之處理或其診斷方法,如這 些組織或流體不會再回到相同的體內,則可申請專 利。此外診斷方法並非包含與其相關之所有方法。由 人或動物之活體內獲 得資訊(如資料、物 理量)之方法,若該 資訊僅提供中間結果 而非單獨提供醫療需要(如X射線偵查,LMR 研究 及血壓量測)之判定者,可申請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