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制度及專利法(30)説明書(XIV)
作者:蔡清福
專利制度及專利法(30)説明書(XIV)
2.綜論:
A. 申請專利範圍多於一項之意義:
a. 總項數多於一項之意義:申請專利範圍自獨立 項以降,範圍漸次縮減,其意義宛如權利申請優劣順 序之佈排,而透由與審査委員之磋商與溝通而協議出 合理之權利範圍。分既定,始有以止爭。申請人有權 利謀取最寬廣範圍之保護,審査委員有義務量裁某一 專利之可專利尺度,俾申請人心無怨懟,社會公益賴 以確保。故縮裁至某一依附項始屬允當,乃屬必要之 考量。
b. 申請專利範圍僅具獨立項之危險:如吾人所 知,大範圍之獨立項保護較爲寬廣而周妥,然易與習 用技術相衝突;小範圍之獨立項標的具體而明確,然 甚易被規避而無法落實專利之實質保護,致有違專利 原欲技術思想或理念保護之初衷。
理論上,大範圍之獨立項一旦獲准,勢可保護及 於其文義所能抵及之諸般態樣。然吾人卻不能因此遽 以單一大範圍獨立項為最終追求目標,蓋果如是,於 該獨立項遭受撤銷之時,整個專利權亦將消殞。吾人 將無任何機會得使發明之真正特徵獲得保護,此乃依 據權利確定理論:某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所列,乃其 所欲權利取得之所有可能,如吾人得使其所列盡皆覆 滅,即得免其威脅,縱於其所列申請專利範圍外,說 明書尚揭有重要而甚有價值之技術特徵者,亦然。藉 此,專利之權利範圍底定,公眾得免於突襲性之意外 權利主張,俾得前述法所以定分止爭之功。
明乎前述,吾人自將更加珍惜於運用多項式申請 專利範圍,俾爲專利取得進可劫掠之大權利範圍,並 可退而固守較佳實施例之最佳保護方式。此即,吾人 常時聽聞之所謂“逐項審查”之精義。詳言之,審查 委員如欲核駁一案件,需分別找尋習用技術以逐項論 證該案件之不具專利性。實務上,審査委員旣握有生 殺大權,復因承辦案件之壓力及自然性之工作倦怠, 易浮濫為不具專利性之比對,以迫使申請人詳細提出 其發明與引證資料兩者間之差異及該發明具專利性之 理由。故當接獲核駁審定書時,宜先凝神推敲,不宜 遽爲專利放棄之決定。
c. 獨立項多於一項之意義:此處所謂獨立項多於 一項,係指單一發明之不同實施例而言,否則,即屬 複數發明,非在此論述之列。
原則上,同一發明既有同一技術思想之根源,理 論上即應有共同之上位概念。然萬殊之世情適足衍生 無窮幻化之物事。茲有某一物事,其構成基本元件包 括 a.b.c. 及d,其中a.b. 可組成上位概念裝置A;b. c 可組成上位概念 B;a.c 可組成上位概念裝置C;c. d 可組成上位概念裝置D;a.d 可組成上位概念裝置 E;而 b.d 可組成上位概念裝置 F。則理論 上,吾人可將該物事寫 成A+D、B+E或C+ F 等共三組由同一具體 實施例,往上抽象構築 而得之獨立項。無疑 地,此三組獨立項乃欲 保護同一物事,而屬同 一發明,其目的乃在更週全地保護一發明物事。然無 可諱言,此三組獨立項並無共通上位概位,且相互間 非無歧異,其是否可併存而可視為同一發明案件,尚 値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