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查進步性時應如何確定所請發明與先前技術中揭露的發明之間的差異? Nippon Suisan Kaisha, Ltd. v. BASF AS,案件編號2018 (Gyo-Ke)10027(2019年1月28日作出的判決)

黃郁靜

黃郁靜

資深專利工程師
    -國立陽明大學 物理治療系
    -國立陽明大學 生物藥學研究所
    -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物理治療師
    -國立陽明大學新藥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道法法律事務所
110年十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4)

DEEP & FAR

 

 

在審查進步性時應如何確定所請發明與先前技術中揭露的發明之間的差異?
Nippon Suisan Kaisha, Ltd. v. BASF AS,案件編號2018 (Gyo-Ke)10027(2019年1月28日作出的判決)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專利權人BASF2007年獲得了一項與用於減少環境汙染物含量的方法有關的專利。針對BASF的專利,Nippon Suisan (NS)首先於2007向日本特許廳(JPO)提出對於請求項3的無效審判(invalidation trial)JPO2008年作出無效判決,而該判決是最終判決且具有約束力。

 

此後,NS 2013 年進一步向JPO提出了請求項 12 以及 428的無效審判。在審判過程中,BASF要求更正請求項。JPO2015年承認了該更正,並對請求項12469以及1227 作出了無效判決,同時駁回了對請求項78101128的訴求(JPO的第一次判決)。BASF2015年針對JPO的第一次判決向IPHC提起上訴。IPHC2017 年對請求項12469以及1221作出撤銷第一次判決的決定,同時駁回對其他請求項的上訴(IPHC的先前判決),然後該判決是最終判決且具有約束力。

 

此後,JPO恢復了對請求項12469以及1227的無效審判。JPO2018年再次承認該更正,對請求項2227作出無效判決,同時駁回對請求項12469以及1221的要求並駁回對請求項781011以及28的訴求(JPO的第二次判決)。NS2018年針對JPO的第二次判決向IPHC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