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現行專利法
德國現行專利法
4. 新式樣
(i) 過去德國申請人新式樣之註冊係依各申請人居住地之不同,而於所屬德國境內地方法院辦理,這使得欲查尋已存受保護之德國新式樣極其困難。故目前德國法律主體之新式樣可和外國申請者之新式樣申請一樣,於專利局內註冊。
(ii) 所有已註冊之新式樣會連同其影印本公開於公告上。
(iii) 為了便於公開於公告上,因此只有圖樣或照片可用以申請新式樣,而不可用樣品,除非該樣品僅為一平面結構(例如為紡織品新式樣)。
(iv) 所有新式樣均作產品分類以利調查之可能性。
(v) 無效新式樣(主要因擁有人放棄而無效)從註冊名單中刪除,俾僅對有效保護者為調查。
(vi) 六個月的無害自行揭露寬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