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請求權何時產生?
110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4) |
DEEP & FAR |
|
著作權請求權何時產生?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
|
I.
序言 最高法院認為,依據著作權法第411(a)條控告著作權侵害的法定資格的這個術語是在著作權局批准或拒絕註冊時產生,而不是在完成申請時產生。同時,著作權訴訟中的另一門檻問題一直是第二巡迴法院最近裁決的主題:為適用三年限制規定的目的,著作權請求權何時產生?在Petrella
v. Metro-Gold-wyn-Mayer, Inc.案中,最高法院在附論中指出,著作權侵害請求權是在「侵害行為發生時出現或產生」。但法院在補充說明中指出,其「尚未通過」-該案未明確提出的-這個問題,並承認九個上訴法院(包括第二巡迴法院)採用了發現規則,根據該規則,當盡職的原告發現或應已發現該主張所依據的傷害時,時效期開始。 在最高法院沒有提出相反意見下,第二法院繼續將發現規則應用於著作權所有權及著作權侵害主張。由於所有權和侵害主張的應計觸發點不同,有必要正確描述原告的主張以確定其是否及時。此外,由於發現規則要求法院確定盡職的原告何時應已發現其主張的依據,因此法律顧問必須了解已掌握的情況,以使原告注意其請求權。 |
||
|
~待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