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作者:鄭素霱
商標法
若商標被授權人爲商標授權使用時備有其使用乃授權使用並指明原商標專用權人,則原商標專用權人仍被視爲其已許授權且對其產品或服務的特徵或品質有直接或間接的控制力,商標授權書不須登錄於商標局且不必辦理任何官方手續。
現存的商標註冊使用者,及仍在申請中案件皆被商標局視作無效,但撤銷現存商標註冊使用者登記或放棄其申請,並不須採取任何行爲。
以前已指定被授權人爲註冊使用者之商標專用權人應檢視其授權契約以確定商標法修訂後所要求的直接或間接控制仍可獲得。
那些僅依註冊使用者申請案以構成商標所有權人與被授權人間之授權契約者必須簽定一個新的合約,以確保具價值的商標權獲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