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條約(亦參照各別的討論)
作者:陳思茵
歐洲專利條約(亦參照各別的討論)
由歐洲專刊局公開之歐洲申請案(其中已指定英國),所有歐洲註冊處之細目都將登錄於英國註冊處。公開後之資料登錄,須特別向英國專利局提出。
於歐洲專利案(指定英國)改請爲英國案時,局長於收到時應告知申請人需滿足所需之英國格式。核准之後,依通常方式繳交各項規費。
專利合作條約
當英國被直接指定時(並不像於歐洲專利申請案中被指定的國家),該申請會被視爲一英國申請案,並具完全的效力,但需譯成英文俾於英國公開或申請。處理程序事項之期限經過適度地延展。需要進一步檢索或審查,都將由專利局依照該條約來決定。PCT 申請案被允許於英國進行之請求,必須於優先權日起 20 個月內第一部分,或 25 個月內(第二部分)提出,並提出該申請案之影本及英文本(如果需要)。大不列顛專利核准後可於目前及先前屬大不列顛之區域註冊。
必須自核准起三年內註冊方屬有效,但在巴貝多、錫蘭、Guernsey 及沙勞越地區則無時限。在香港,於核准起 5 年內註冊方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