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現行專利法
作者:林淑貞
德國現行專利法
-
德國有一案例法,其內容爲若許非專屬授權並繼以出賣其對應之保護權 (發明、新型、商標),則除非契約特別約定,該保護權之新所有人無許非專屬授權之義務。此導致當授權人出賣該保護權時,被授權人有可能失去其使用該保護權之權利,而被授權人之唯一可能,唯於授權契約有規定時向授權人訴請損害賠償。爲了改變此情形,在新的新型法案中,包含一條款,內容爲新型擁有權之變更或其授權之允許不影響先前許予第三人之授權。
同時,關於限制之 EEC 實務,新型法案已包含以下條款:新型專屬或非專屬授權得於德國或其部分區域內許之,且該新型亦可對抗在德國境內超越其地域限制之被授權人。
-
發明法 發明法案之唯一變革在於對應於上述第 1 項之一條款,其係關於所有權變更或嗣後允許額外授權情形下,先前許可授權之確保。
-
商標法 1987 年 1 月 1 日商標法中加了一條款,其內容爲在德國之服務標章可請求外國服務標章之優先權,只要該外國服務標章之來源國允許源於德國之服務標章請求優先權即可。因此,如果外國申請者之國家允許德國國內註冊之服務標章請求優先權,且該外國申請者有可主張之服務標章,則於申請德國境內之服務標章時可請求外國申請者國內之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