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審判系統之修訂

龐立仁

龐立仁

專利一組副主任
    -美國康乃爾大學化學工程碩士
    -中原大學化學工程
    -國立中央大學環工所研究助理
    -南亞塑膠公司彩色濾光片及LCD廠,管理及技術職務
    -佳總興業品管部門主管

作者:龐立仁

日本審判系統之修訂

爲使審判系統更加順暢,日本舊有之審判系統中,對於增刪遭拒 (declinement of amendment) 之請求審判已經廢止。然而,仍可於最終核駁之請求審判 (trial against final rejection) 中提出該增刪遭拒之抗辯,如此一來可避免經由雙重審判之勞心勞力,申請人僅需對增刪遭拒而請求一次審判。

舊有之修正審判 (correction trial) 亦經變更。修正審判,如同目前情況,可於任何時間提出,但舉發審判 (invalidation trial) 期間除外。既然專利局最近允許專利權人在舉發審判中請求修正,此舉亦以使審判系統流暢化爲考量。這將爲專利權人省下時間和金錢。和以往一樣,修正僅限於更加限縮申請專利範圍、更正些微錯誤,以及不明之處之更加闡釋。

在舉發審判期間,可在任一次回應舉發審判之理由書、審判中對方抗辯後再回應之理由書,抑或是審判員主動依職權所做出官方審定書 (ex officio substantive office Action) 後提出之答辯書中提請修正。

舊有系統中,修正舉發之請求審判 (trial for invalidation of corrections) 已經廢止。修正可在舉發審判階段提出。

值得吾人注意的一點是,舉發審判之新修正系統將擴大應用於未來所有的舉發審判,甚至亦將追溯適用於在今年 1 月 1 日前即取得申請日之專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