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商標法之重要修訂

道法同仁

    作者:鄭素霱

    加拿大商標法之重要修訂

    自加拿大有史以來,商標專用權人總是被視為有 資格就已註冊或未註冊之商標為授權,唯商標專用權 人需直接或間接地控制授權商標商品或服務之性質或 品質。

    在1954年7月1日以前,任何加拿大商標的授權 行為皆被視為破壞商標顯著性,因而破壞了商標註冊 的有效性,以及未註冊商標在任何一般法的可實施 性。自1954年7月1日生效的商標法建立了一個註冊 使用者制度,也創造經由商標專用權人委任另一人 (或法人)使用該註冊商標將視為商標專用權人使用 該商標之一種法律擬制。此相當複雜且代價甚昂的制 度始終飽受抨擊,故在1993年6月9日此節關乎註冊 使用者之加拿大商標法已遭刪除。智慧財產權改善法 案中商標法已變更為"當一商標專用權人就已或未註 冊商標為授權,且對此商品或服務的特性或品質維持 一直接或間接的控制,則此種授權使用將視為商標 專用權人使用該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