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現行專利法
作者:林淑貞
德國現行專利法
承上期,許多在德國有效且須絕對新穎之發明專 利申請案,會受到在德國以外地方公開使用,任何地 方非公衆或非形諸書面之揭露或申請主張優先權案前 六個月內自行書面公開之影響,但其相對應之新型申 請案,則完全不受影響。另外,因如 a) 所述,可從審 查確定前之發明案分割出新型案,更增加德國新型申 請之吸引力。
c) 適合新型保護之標的物已可包括新電路設計之 相關發明,如電氣、電子、光電、液壓或氣動等,但 此等電路需併入於特定裝置(收音機、電元件等)以 受保護。唯仍不包括方法及化學組成。
d) 申請時不可附樣品,但須附圖。
e) 新型專利期間可因延長兩年而達八年。
f) 對任何新型申請或已註冊新型申請案而言,可 向專利局申請調查。此調查由審查相對應發明案之審 查委員為之,該委員並係無效程序之裁判官。這可增 加無效程序之可預測性。此調查可由申請人或此新型 之擁有人或任何第三者提出。
g) 若有一先前之未申請優先權之德國發明或新型 申請案,其審查未確定,則一新型申請,於一年內提 出者,可申請內優先權。
h) 由新型衍生出來之保護範圍,在關於參與侵害 方面,已然類同於發明者。更多專利實務統合包括新 型侵害訴訟之集中於某些地方法院及新型分割案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