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法
作者:龐立仁
日本專利法
根據日本專利法之新修定條文,在此節錄可修改補正原說明書的時機:
(1) 自申請日(或主張之優先權日)起算十五個月內,除了不允許添加新實質內容之外,與修改前相同。
(2) 在請求實體審查之時,除了不允許添加新實質內容之外,與修改前相同。
(3) 在接獲官方實體審定書(最後審定除外)後之答辯:除了不允許添加新實質內容之外,與修改前相同。
(4) 最後審定之答辯:“最後審定”為日本新修法規內加入的新系統(類同於美國專利系統內之最終審定,一般而言第二次之實體核駁審定乃為最終審定),可區分為兩種結局:暫准或最終核駁。此時之內容修正僅限於刪除或限制申請專利範圍、小錯誤更正、或對原說明書不明之處作進一步解釋。此處所謂“限制申請專利範圍”係對原已描述構成特徵(constituent features)再加限制,而非構成特徵之再增加。此階段絕無可能再擴大申請專利範圍。值得注意的是,若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與習知技藝相衝突,修正將不被接受且申請案會遭致核駁決定。
(5) 暫准後異議之答辯:除了不允許添加新實質內容之外,與修改前相同;當然,此時可更加限制申請專利範圍,然而此時與前述第(4)項者不同處在於可藉添加構成特徵以限縮其申請專利範圍。
(6) 暫准後對另一實體審查之官方審定書所做的答辯:除了不允許添加新實質內容之外,與修改前相同;當然,此時亦可藉添加構成特徵以限縮其申請專利範圍。
(7) 對於終局核駁請求審判之時:除了不允許添加新實質內容之外,與修改前相同;當然,對於限縮申請專利範圍僅限於已描述構成特徵之再限制,而不可添加構成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