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作者:龐立仁
專利法
有如日本專利法修正前的舊制度然,一專利申請案即使先前於他國申請專利且請求優先權,原已不准許再添加補充內容,無論此補充內容可見於該先前之他國申請案與否。除此之外,目前對於為了補充說明書內容以置換原先簡單提及之引證資料,或是添加熟知之習用技藝,皆將視為添加新實質內容而不允許。
任何添加新實質內容的行為,將在審查或其後始發現之程序中,可能被採用為核駁、異議,甚或是舉發的理由。
新修法規對新實質內容的認定已概略介紹,以下則對申請專利範圍修正之嚴格限制做一說明。
截至去年底,只要有適切之佐證,即可在任何審查階段中擴大申請專利範圍。然而,目前雖仍可在第一次實體審定之答辯中擴大申請專利範圍,但其後僅准許限制其範圍了,即使是請求審判亦然。因此,自今年元月一日起,過了第一次核駁之答辯階段後,欲擴大申請專利範圍,唯有尋求申請分割案方能致之。
正因如此,在申請之初,應極為審慎地考量,切勿提出一過度限制之專利範圍,因審查委員也許會逕許准許該專利範圍。(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