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現行專利法

道法同仁

    作者:林淑貞

    德國現行專利法

    按,德國國會於1980年代中通過新型等變更法案,並已於1987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以下為吾人謹總覽經此變革後之德國現制。

    1. 新型案: (1) 在德國現已不再有新型案與發明專利案於申請時一併提出之情形。取而代之者為自發明案申請日起至此案核准、核駁、撤回等後(但若專利是遭異議程序,則至最後決議日後)之兩個月內提出新型案申請。此新型案則可主張發明案之申請日。這樣的規定,實與輔助新型案有一樣的結果,也就是說新型案申請可在同主題事物發明案審查確定前之任何期間內註冊,但已不用為了保留此權益,而在發明案申請日即付出新型申請之費用。相反的,此權益乃自然賦予審查確定前之發明申請案。

    同時,這項法律規定也使得有關源於審查確定前發明案之新型案申請規定,不但適用於德國國內之發明申請案,亦適用於任何在德國有效力者,也就是亦適用於指定德國之歐洲專利(EP)及世界專利合作條約(PCT)之專利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