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修之專利法

龐立仁

龐立仁

專利一組副主任
    -美國康乃爾大學化學工程碩士
    -中原大學化學工程
    -國立中央大學環工所研究助理
    -南亞塑膠公司彩色濾光片及LCD廠,管理及技術職務
    -佳總興業品管部門主管

作者:龐立仁

日本新修之專利法

對於說明書之要求,較申請專利範圍者之嚴苛毫不遜色。初提申請時,詳細說明中,除了必須符合日文語法外,尤其重要者,係其中必清楚描述 (1) 發明目的; (2) 操作模式;及 (3) 助益效用。

之後若對此三方面做任何變更,均將被視為變更實質內容,除非有適切之佐證支持之。日本專利局對「適切的佐證」之認定十分嚴格,茲分析如下。

以助益效用一項為例,一發明之所以存在,必有其對人類社會有益之特殊效用,此特殊效用必可直接而毫無疑慮地自說明書得見,在一實施例中所描述或達成的特殊效用,唯有將申請專利範圍修改成僅涵括該實施例時,始視為適切之佐證。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助益效用之添加或變更會造成變更實質內容的問題,日本專利局建議吾人可將說明書維持原樣,而在答辯書中特別強調其效用。當然,該局亦陳明,此舉「也許」可說服審查委員該發明具進步性。

增添之實施例或新圖示亦當然被認定為新實質內容,惟一之例外情況是該增添者係可直接且明確地自原始說明書之描述、原始實施例之舉證,抑或是原始圖示之揭露中得知。

對於外國申請人而言,尤需特別注意一點,即外文說明書經日譯,一旦提出申請後,錯誤用字之更正亦屬變更實質內容(除非熟悉此技藝人士咸知此用字之變更係顯而易知)。然此等認定標準仍係含糊其詞,故而最佳因應之道,即是申請之初,能將說明書以最齊備之面貌呈現,可避免其後無謂之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