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pisardi知識產權消息 2021年1月第1號 – (6)

道法同仁

    Rapisardi知識產權消息

    110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3)

    DEEP & FAR

     

     

           Rapisardi知識產權消息
             20211月第1 – (6)   

     

    陳偉菁 會計主任

    東海大學統計系

     

    註冊被部分拒絕的理由是該標誌缺少顯著特徵,因為對消費者而言,其無法辨識及記憶的,且該標誌與其他通常表示電子設備啟動的聲音過於相似。

        因此該公司向歐盟智慧財產局提出上訴,要求撤銷駁回。

        歐盟智慧財產局上訴委員會(BoA),參照歐盟關於聲音商標判例法,就聲音商標的顯著特徵重申,歐盟商標法規沒有為評估這類顯著特徵或其他潛在的註冊障礙來制定任何特定的標準。

        事實上,委員會持續地,聲音商標的可註冊性之必要條件必須使用適用其他類型商標的相同標準來進行評估:如果聲音商標允許消費者認識該產品與服務是由某特定企業提供的,則其為顯著的。

        因此顯著特徵的評估必須考慮到相關公眾對系爭產品或服務聲音的感知。

        在本案中,此產品和服務原打算為一般消費者及特別是在IT、健康與醫療或衛生製品領域的專家,也就是對此類產品有高度關注的民眾。

        BoA還認定系爭序列簡短且令人難忘,但又不會太短而不能被視為商標,且它也不是通常使用在電子設備始作的序列。該決定還認定許多電子設備在啟動時發出的聲音序列這一事實意指消費者習慣於聽到它們及視它們為產品來源的象徵,前提是此序列是令人難忘的。

        系爭聲音是四聲而有節奏的叮噹聲〈正如申請人在其上訴中所指出的〉,其特點具有特定活力且因此可能將會被消費者記住。

        鑒於系爭聲音是叮噹聲,且它具有歐盟商標法規第(7)(1)(b)條所指的顯著特徵,因此能夠執行商標的顯著功能,所以EUIPO撤銷了被質疑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