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設計
110年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3) |
DEEP & FAR |
◎歐盟設計 |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陽明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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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
上訴委員會將對上訴作決定而且可以在對被上訴的決定應負責的部門權限範圍內行使任何權力,或移交該案給該部門作進一步的審查。
向歐洲普通法院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提出一件訴訟是可能的。上訴必須在該上訴委員會決定之通知日起算二個月內提出,且可以基於缺乏權限的理由,一種必要的程序要件之侵權、歐盟條約之違反、該共同體設計之(歐盟(EC))第6/2002號議會規則(CDR)、或任何關於其申請案之法律規則的或權力濫用之違反。普通法院的決定可以上訴到歐洲司法院,但僅就法律觀點。
侵權
一件註冊的共同體設計授予一種排他權以阻止結合該設計的產品之製造、供應、進口、出口、使用等等。
侵權訴訟必須向由各個歐聯(EU)會員國所指定之特定國家法院之國家共同體設計法院提出。該共同體設計法院(不管他們所在會員國)必須對由該CDR所涵蓋的事件而適用該CDR條款。該共同體設計法院對所有其他事件必須適用其國內法及國際私法。
一件侵權訴訟可以向被告所居的EU會員國之共同體設計法院提出,或如果他不是住在任一會員國,在他有居所之任一會員國內。要注意到此些法院將在任一EU會員國內隨即有關於侵權行為的管轄權是重要的。
再者,一件侵權訴訟也可以向發生該侵權行為之一會員國的法院提出。然而在此情事,該法院將僅關於在該法院所處的該歐聯(EU)會員國內所犯的或被威脅的侵權行為有管轄權。
在可以提出對一件共同體設計法院的上訴之條件是由該法院所在的該會員國之國內法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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