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巡迴解構建築作品的著作權
110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3) |
DEEP & FAR |
|
|
第二巡迴解構建築作品的著作權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
法院指出,只有這麼多方式安排在樓上的四間臥室和一個廚房,餐廳、客廳、和樓下的書房”,且Zalewski從“沒有試圖區分他的原創設計與由他工作的形式所具象的那些。“法院得出結論認為,雙方各自的佈局實際上是“在很多方面都不同”,包括門、壁櫥和檯面的確切的位置及尺寸”以及房間的佈置。因為Zalewski堅持預先存在的風格”,他原始的貢獻是“輕微”以及他的著作權“非常薄弱”以至於只有非常接近之複製才會是實際屬於Zalewski的東西”。認定沒有這樣的複製下-“被告”房屋共享原告的一般風格,但沒有從他的原始表達拾取任何措施--法院確認地區法院不侵權裁定。
最後,法院確認駁回DMCA索賠並發回律師費裁決。
IV. 結論
Zalewski對建築作品提供了著作權範圍保護的指南,特別是如何確定什麼構成對此類作品的不當複製。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不同意第十一條巡迴將建築作品視為彙編,從而允許對潛在的更廣泛的保護這樣的作品。但是 Zalewski留下了許多問題未答覆。建築設計何時跨越無法保護的一種特殊的建築風格“標準”設計和可保護的原始表達之間的界限?什麼樣的消費者的期待會成為特徵“標準”?在確定複製是否不當時如何區分受保護元素與不受保護元素?這些問題將在一個個案基礎,與在Zalewski 中概述的分析方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