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馬德里議定書”在美國執行的情況
101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1)
|
DEEP & FAR
|
|
|
關於“馬德里議定書”在美國執行的情況作者: Terril Lewis |
陳郁晴 程序三組副主任 .法國馬賽三大歐亞研究所碩士
|
|
|
|
||
|
一旦國際註冊已被取得,申請人隨後可以指定擴展保護到那些於原始國際申請時所沒有提及之其他國家,從而允許申請人如同它渴望的逐步擴大其保護以擴大其國際市場。國際註冊維持續二十年,其後可向WIPO延展另展不僅維持國際註冊,也可能被申請人用於延展那些起源於經由擴展外的二十年。[1]延保護之國際註冊的註冊案。[2]
|
||
[1] 見協定,第6條第(1)(基本期限)及第7條第(1)項(延展期限)。相對地,議定書允許十年期限,延展期限也是十年。見議定書,第6條第(1)項(基本期限)及第7條第(1)項(延展期限)。
[2] 見Jeffrey M. Samuels,the Madrid Protocol and Trademark Harmonization,387 Practising Law Institute: Patents, Copyrights, Trademarks, and Literary Property Course Handbook Series (PLI/Pat) 231, 245-46 (1994年4月20日) [以下簡稱Samuels];Baila H. Celedonia and Jeffrey H. Epstein, Limitations of the Madrid Protocol for U.S. Companies, 387 PLI/Pat 257, 280 (1994年4月20日) [以下簡稱Celedonia and Epstein] (“基於馬德里議定書第7條第(1)項,國際註冊和任何“馬德里議定書”會員國的國家擴展保護,可藉由‘僅支付適當的費用’而延展十年期)。協定和議定書在此重要的要點上可以更清楚。此二條約的內容基本地陳述“任何註冊案可以被延展[某]期限…自上一期的期限屆滿前,只需繳納基本費和[必要時]的附加費和補充費…”協定,見第7條第(1)項;議定書,見第7條第(1)項。因為補充費與指定擴展保護相似,其僅有在申請人的延展費維持著那些源自於擴展保護的註冊案持續有效時才合理。此邏輯上的推論被共同實施細則考慮到而加強。見共同實施細則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