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隱私與資料安全法發展

蔡豐德

蔡豐德

資深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學士
    -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工地現場工程師
    -中興工程顧問公司工地現場工程師

101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1)

DEEP & FAR

 

 

美國隱私與資料安全法發展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國際隱私法

  • 在收到經由墨西哥國會全體一致的同意後,墨西哥的政府在20108月稍早引入她的“聯邦資料保護法”,將她從政府實體對個人資料的收集、處理及揭露的監管權擴展至包含該私人的區塊。隨著該改變,墨西哥的聯邦對個人資訊存取協會改變其名稱為此“聯邦對資訊及資料保護存取協會”。墨西哥變成此最新要建立一個經由中央機構管理之國家資料保護法之國家,而加入了歐聯、加拿大、日本、香港、紐西蘭、澳洲、阿根廷、智利及巴拉圭等同好。然而,藉由發佈隱私規則,該新的墨西哥國家法未優先於既有的管控當局。事實上,依據墨西哥的新雙制度安排,當一位資料控制者違反他的資料保護義務,此問題將首先由該既有的管控當局處理,其因企業而分管,類似於美國,而繼續維持一種隱私規則之部門制度。

◎在數位千禧年版權法(“DMCA”)新的免責中iPhone之“越獄”

20107月底,國會的圖書館發佈對該DMCA之新的免責。依據該DMCA1201(a)(1)款,國會之圖書館長,James H. Billington,被要求決定由於此“有效控制對一份已取得版權的作品之存取,預防科技迴避之法令禁止”,是否有任何將有免責適用之可著作權的作品之等級。(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