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年的沉默終於來到Bilski案的結束

黃郁靜

黃郁靜

資深專利工程師
    -國立陽明大學 物理治療系
    -國立陽明大學 生物藥學研究所
    -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物理治療師
    -國立陽明大學新藥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道法法律事務所

101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1)

DEEP & FAR

 

 

29年的沉默終於來到Bilski案的結束

 

黃郁靜 專利二組副主任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Bilski v. Kappos在美國最高法院的口頭辯論發生在2009119。在當代歷史中,或許沒有最高法院的案件曾經吸引如此全國性且國際性的注意。雖Bilski專注在原本植基於1793專利法案的35 U.S.C.§101下可專利標的的解釋,以下仍呈現兩個將由最高法院處理的問題,包括:

      (1)是否聯邦巡迴法院在決定可專利性標的時因使用機械或轉換標準 (machine or transformation test)而犯錯?

      (2) 機械或轉換標準是否預防許多商業方法的專利保護,而因此與專利保護進行或從事商業的方法之立法意旨相矛盾?

    Bernard Bilski與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之間的冗長訴訟之後,最高法院在200961核准了調審令(certiorari)Bilski關於在日用品交易中處理危機的商業方法專利被拒絕獲准。總共向最高法院提出了66篇的法院之友意見書(amicus brief)。66篇意見書不只對最高法院的任何專利案件為數最多,而且這也將Bilski推至最高法院任何案件的前五名。在1998年,聯邦巡迴法院判決State Street Bank v. 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一案,認為如果電腦實施的方法以及商業方法涉及某些操作應用且產生有用、明確且實際的結果 該方法在35 U.S.C.§101下視為可專利。Bilski的請求項被發現不可專利且State Street Bank已於20081030以一百三十二頁的聯邦巡迴法院的全院法官會審(en banc)判決被聯邦巡迴法院駁回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