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年的沉默終於來到Bilski案的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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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1) |
DEEP & F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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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年的沉默終於來到Bilski案的結束 |
黃郁靜 專利二組副主任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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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ski v. Kappos在美國最高法院的口頭辯論發生在2009年11月9日。在當代歷史中,或許沒有最高法院的案件曾經吸引如此全國性且國際性的注意。雖Bilski專注在原本植基於1793專利法案的35 U.S.C.§101下可專利標的的解釋,以下仍呈現兩個將由最高法院處理的問題,包括: (1)是否聯邦巡迴法院在決定可專利性標的時因使用機械或轉換標準 (machine or transformation test)而犯錯? (2) 機械或轉換標準是否預防許多商業方法的專利保護,而因此與專利保護 “進行或從事商業的方法”之立法意旨相矛盾? 在Bernard Bilski與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之間的冗長訴訟之後,最高法院在2009年6月1日核准了調審令(certiorari)。Bilski關於在日用品交易中處理危機的商業方法專利被拒絕獲准。總共向最高法院提出了66篇的法院之友意見書(amicus brief)。66篇意見書不只對最高法院的任何專利案件為數最多,而且這也將Bilski推至最高法院任何案件的前五名。在1998年,聯邦巡迴法院判決State Street Bank v. 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一案,認為如果電腦實施的方法以及 “商業方法”涉及某些操作應用且 “產生有用、明確且實際的結果”, 該方法在35 U.S.C.§101下視為可專利。Bilski的請求項被發現不可專利且State Street Bank已於2008年10月30日以一百三十二頁的聯邦巡迴法院的全院法官會審(en banc)判決被聯邦巡迴法院駁回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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