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部分新式樣的近似點的 法律訴訟案件
101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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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EP & F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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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部分新式樣的近似點的
法律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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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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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被控訴的新式樣具有向內的斜角(Fig. 5的Z),因此法院決定該Y部分與該Z部分不相似。結果,法院裁定宣稱侵權的新式樣之結構是顯然不同於該已註冊新式樣的結構。
自此裁定清楚可知:雖部份新示樣註冊制度只在一新式樣的主要部分得被隔離以及註冊才可能有用,此制度使得更少的元件在近似點的評估之比較上。結果,即使是小差異也可能顯著,並且權利的範圍可能比預期更限縮。
除此之外,此案例清楚可知:即使一新式樣的一特別的小部分也可註冊。 平行輸入與商標權/專利權侵權
平行輸入係為當海外製造的產品輸入且未經過藉由在日本的一般代理商的商業管道輸入所給予之名稱。在海外販售的產品係在本地被購買,並且一些其他而非一般代理商經由不同的管道輸入這些產品。 其中這些產品在日本被商標以及專利權保護,並且一般代理商被允許使用這些權利,他們沒有侵權。相反地,當一些其他非該一般代理商平行輸入這些產品時,此正式地造成權利被侵害。然而因缺乏實質的非法性,日本最高法院在某些狀況下允許。 日本之外也一樣,通常平行輸入不會造成商標或專利權的侵害。但是據說在日本,平行輸入未侵害到的範圍比在北美與歐洲還要更大,因此需要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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