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原始碼軟體: 給予專利權或不給予專利權
101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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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EP & F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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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原始碼軟體: 給予專利權或不給予專利權 – Martin F. Noo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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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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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了解專利與開放原始碼授權之間的動態,讓我們更深入地探索1400個開放原始碼授權中的一個。最常被軟體開發者所使用的開放原始碼授權為一般公眾授權(GPL)。GPL最重要的層面在於其要求對開放原始碼所進行且之後被散佈至最終消費者的任何修改,亦必須由GPL管理。換言之,任何最終軟體亦必須根據GPL的條款及條件來散佈為開放原始碼軟體。該要求被稱為「複本留存」,且更貶抑地被稱為「病毒」。會使用「病毒」這樣的措詞是因為開放原始碼軟體會使私有軟體變成開放原始碼軟體。換言之,開放原始碼軟體會感染(像病毒一樣)私有軟體。 因為該「複本留存」要求,GPL被開放原始碼社群支持,但不被私有公司支持。GPL被開放原始碼社群支持,因為其確保使用開放原始碼軟體的人們必須將對開放原始碼軟體所作的任何改進保持為開放原始碼軟體。開放原始碼社群想要避免人們使用及改進開放原始碼軟體而不必對開放原始碼社群揭露所改進之處,亦即利用開放原始碼軟體而沒有對開放原始碼社群作出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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