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島新式樣法案

道法同仁

    作者:張明綺

    冰島新式樣法案

    1994 年 5 月 21 日生效之冰島新式樣法案主要內容如下:

    1. 保護範圍乃物品整體外型及其裝飾。

    2. 唯有突出的設計(不論是以專業人士或是一般大眾的觀點而言),才能受到保護。

    3. 權利屬於設計者或獲得其權利者。

    4. 新式樣可不註冊或申請註冊,未註冊新式樣從公開起保護期間為兩年,而申請註冊者保護有效期一次為五年,可延長最長至申請日起算 25 年。

    5. 註冊乃基於申請保護,無須經新穎性的先期實審。

    6. 申請案根據慣例會初步申請要件審查。

    7. 關於新穎性或有產生混淆危險的,可酌收規費要求實審。

    8. 首次申請後六個月可主張優先權。

    9. 一申請案在符合特定的要件下可多於一種樣式,如一系列的樣式。

    10. 申請註冊保護有為期 12 個月之優惠期,亦即在首次公開後 12 個月內可提出申請,而不影響其特出性。

    11. 在提出申請日/優先權日或註冊日後 6 個月新式樣公開成為公眾可取得者,可要求延期直到申請日/優先權日或註冊日起 6 個月。

    12. 官方政策採取便利且低費用的註冊制度提供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