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之授與程序縱覽

道法同仁

    作者:許惠雯

    歐洲專利之授與程序縱覽

    一、概要

    專利授與程序是由形式審查及義務性檢索報告開始之審查程序。

    第一部份(形式審查)於公佈歐洲專利申請案及檢索報告後結束。

    第二部份爲實體審查,唯經申請人要求才進行。

    第三部份爲異議審查,爲專利授與繼之而來的程序。

    第一部份之申請案審查、形式審查、撰寫歐洲檢索報告以及公佈申請案和檢索報告,由歐洲專利局海牙支局和柏林支局收件組和檢索處辦理。

    第二部份由慕尼黑總局的審查處審理,包括實體審查與授與專利。每案審查包括三位技術審查員,如有必要,再加一位合格之審查員。雖然如此,最後審定前之前置審理通常完全委由一位技術審查員辦理,負責與申請人做必要的溝通與聯繫,一般以書面方式,但也有以電話方式,以及非正式之討論。

    然而,如果由歐洲專利局要求或經申請人請求作「言詞程序」,則在審查處進行,終局審定亦由審查處辦理。

    第三部份之異議是有第三者(競爭者)參與;異議之審查是慕尼黑總局之異議審查處經辦,其組成與審查處相同,但其成員僅能有一位是參與核准專利先期階段之審查人員,且不得爲異議審查處之主席。

    上訴程序爲一特殊之程序階段。在前述三種程序進行期間,若有不服收件組、審查處、異議處以及法務處之判定者,均得提起上訴。未能結束一當事人程序之判定,只得伴隨最終決定提出上訴,除非決定准許分別上訴。

    上訴由慕尼黑之「上訴委員會」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