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申請專利主題 — —數學演算法或電腦程式(十二)
作者:曾振昌
可申請專利主題 — —數學演算法或電腦程式(十二)
電腦程式與 >35 U.S.C< 112 (五)
例如,在以一方塊圖之形式所揭露之複雜申請系統,其包含一微處理器與由該微處理器所控制的其它系統構件中,僅參閱習用技術而提及市售微處理器,而未有任何該微處理器所將確實運作的描述者,如此將屬未有揭露此微處理器將如何被適當地程式化以完成所需的計算或於適當之時間順序統合其它系統構件以完成於申請專利範圍中所揭露的功能。假如,在上述的系統中,一特定的程式被揭露,則此程式應被仔細地檢閱以確定其所屬範圍與起因於申請專利範圍中之此一程式所獲致之功能範圍是相呼應的,請參見 In re Brown, supra at 695。假如,說明書並未揭露任何程式且使得熟習此技藝之人士必須憑藉著過多之例行試驗方能產生該程式,則審查委員清楚地擁有質疑該揭露充分性之合理基礎。例行試驗的數量取決於個別案例的事實與環境而有所不同,並無確切之數值標準被法院所認定,但是例行試驗的數量無論如何必須合理。(White Consolidated, Supra, at 963,一個法院顯然認為一受良好技術訓練之程式設計者可以四個小時寫出可完成其實施例功能之通用程式,其相關試驗之數量是合理的 Hirschfield, supra, at 279 et seq)。另外一方面,他一法院認為,就受一良好技術訓練之程式設計者而言,發展一特殊程式之試驗所費之時間為一年半至二年係顯然不合理者 (White Consolidated, Supra, at 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