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濫用專利權情形下之強制授權一專利權人禁止命令之申請案不被受理
作者:徐培修
在濫用專利權情形下之強制授權一專利權人禁止命令之申請案不被受理
專利法第56條係用以規範在濫用專利權情況下強制授權之申請,該法條規定在強制授權之申請最後決定之前,除非在特殊狀況之下,授權申請人不應為免侵害專利而被禁止命令所阻止。這個規定條款被寫入專利法中係於高唱制裁之年代所為,且係用以允許一南非之企業在專利係一外國公司所擁有之情況下而申請強制授權,並在等待該強制授權申請之結果時,開始利用由該專利所涵蓋之發明。
在最近之 British Technology Group Ltd (BTG) 對 SA National Agricultural Chemicals (Pty) Ltd (Sanachem) 之一案中,法院必須考慮專利法第56條,事情實際上是 Sanachem 在一由 BTG 所擁有之涵蓋各種不同的除蟲菊類殺蟲劑之專利之下提出強制授權之申請,且馬上開始製造生產與販售這些殺蟲劑。這強制授權申請案被專利局之法院所拒絕,而且 BTG 隨後提出一對抗 Sanachem 所自承之繼續侵權之最後禁止命令之申請。
在此期間,Sanachem 因不服駁回強制授權之決定已經向上訴部門提起上訴,所以這事情尚未最後決定,法院發現 BTG 沒有建立"特殊的情況",且大部分與考慮因素有關的是便利性之平衡,此係助 Sanachem 一臂之力。該申請禁止命令之申請案係因此而遭拒,然而,BTG 已經提出申請上訴以對抗該決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