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專利(十一)
作者:陳宇仰
西班牙專利(十一)
專利之無效:在下列情況下,專利將被合理的視爲無效: a)當被證明專利之標的不具專利要件之任何一項時; b)當該發明之揭露,不足以使得熟習該技藝之人士得據以實施時; c)當實質內容超過該專利申請案時; d)當該專利之擁有者無權得到該專利權,非其發明人或列名之繼承者時。法院保有聲明失效之裁判權;聲請無效可由認爲自己受到該無效專利之存在而利益受損之人或由政府當局提出。只影響某些專利申請項之部分無效的聲請亦可提出。專利之失效:發明及新型之專利權將在下列情況中失效: a)專利期限到期時; b)專利權人棄權時; c)未按規定繳交年費時; d)未在第一次強制授權後之兩年內實施; e)當該專利權人也許並未受到巴黎公約條款之利益時,未符合實施義務之要件。部分權利之放棄及復權均是可行的。專利之侵害:被認定爲爲產業之目的及利益而製造、施行、散佈或使用該專利標的之行爲。觸犯者將被移送刑法。罰則:罰款、入獄,在某些情況下並須賠償專利權人之損失。此外,法官也許會沒收或扣押該侵權物並查封其製造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