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專利法(十二)
作者:劉志峰
韓國專利法(十二)
III.H. 審查
III.H.1 一般性審查
專利申請案或異議案之審查工作,係由依國家法令檢定合格之審查委員擔任之。
於進行審查中如認為有必要時,KIP0可要求與其它政府機關進行合作,或取得專業機構中其成員、抑或與申請案內之主要事項有相關之領域內之學識豐富人士之專業意見。
III.H.2 審查前之早期公開
對於每一專利申請案而言其自申請日(就主張有優先權之專利申請案而言則係自其所主張之優先權日)起經過十八個月後,如尚未進行審查,即將自動地被公開於早期專利公開公報中。 任何人皆可提供相關資訊並檢附足以支持其謂已被公開專利案不應取得專利權之主張之證明文件及資料予KIPO。
III.H.3 審查之請求
(a) 延展五年審查之程序: 專利案之審查唯於已提出審查為之。然此項審查請求係可由任何人自其所提出之申請日起五年內為之。又,此項審查請求權一旦曾被為之,即不得撤回。
(b) 分割或改請申請之審查: 對於申請案因分割或改請之審查請求,可於前述分割或改請之規定期限終止後方予以進行之,然仍必需於該期限終止日起三十天內請求審查。
(c) 第三者所提之請求: 若第三者對於公佈於早期專利公開公報中之專利案提起審查請求,則KIPO局長應將此項請求告之該份專利案之申請人。
(d) 審查請求費用: 於申請審查請求時,申請人必須繳交審查請求規費,此項費用之計算標準係依照該份專利案內申請專利範圍項數之多寡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