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故意侵權抗辯之法律見解(續)

道法同仁

    作者:陳思茵

    有關故意侵權抗辯之法律見解(續)

    在面對 Johnson & Johnson 的故意侵權事件中,法院發現,當故意忽略事實及法律,而持續為侵權,而其使用之司法程序又毫無成功之望,則其侵權被視為故意。應無足為怪。

    Minnesota Mining and Manufacturing Company v. Johnson & Johnson Orthopaedics Inc. 的判決中所得的啟示是,法院於判決故意侵權時將考慮全部情況。關於非侵權、無效及無實施可能性之合格法律意見,可能保護侵權人免於故意侵權的產生以及伴隨之損害賠償增加的可能性。然而,法律意見必須是"合格"的,且最好出以書面。此外,就所考量的證據及法律意見提供者而言,該法律意見必須是客觀的。當需要適當注意時,法律意見提供者必須是外部的法律顧問。最後,法院強調,將不會善意看待本身故意忽視事實及法律的潛在侵權人。(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