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巡迴法院就陪審團指令提供專利損害的分攤的指引

周大鈞

周大鈞

資深專利工程師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碩士班
    -元智大學電機工程學系學士
    -仁寶電腦
    -詮華電子
    -悠克電子
    -銓敘電子
聯邦巡迴法院就陪審團指令提供專利損害的分攤的指引
11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7)

DEEP & FAR

 

 

聯邦巡迴法院就陪審團指令提供專利損害的分攤的指引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多方提出了法院之友意見書,包括一個由十家技術型公司組成的集團,其包括SAP America, Inc.、美國銀行公司、Coverity, Inc.、英特爾公司、美光科技, Inc., Palm, Inc., Regulatory DataCorp, Inc., 賽門鐵克公司、Trimble Navigation Limited Yahoo! Inc. 意見書中陳述:

  最高法院在歷史上審慎監管專利損害賠償法確保專利權人不被補償過度或補償不足。該法院已多次告誡初審法院提供在涉及複雜的專利損害賠償案件時提供事實認定者法律上的統一的指引。法院之友現在在此要求本法院重振這個傳統。特別地,我們要求法院要求初審法院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在引介損害賠償證據指示陪審團關於損害賠償的問題時作為有力的看門人指引。

  法庭之友提出了兩個主要論點:(1)整體市場價值法則(EMVR)在合理權利金計算中並不適當,(2)涵蓋數千項專利的組合授權無法提供單項專利的侵權損害賠償衡量之依據。意見書建議陪審團遵循以下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