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與著作權流氓進行訴訟(五) by NYSBA
111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7) |
DEEP & F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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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與著作權流氓進行訴訟(五) by NYSBA |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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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該著作是被如何使用的? 在決定了原告是否可以儘可能地彌補法定賠償及代理人費用後,下一個考量是該著作被使用了多少以及它是如何被使用的。是商業用途嗎?亦即,與銷售貨物及服務有關聯嗎?該照片是用於新聞或意見網站嗎?這些事實是要緊的,它們有關於是否該使用可能是一在著作權法條§107下的合理使用。該合理使用因素在評估該原告的請求權的價值時是必須被考量的。 另一個議題是該使用是否是惡意的或者是否該客戶僅只是錯誤地相信其有使用該著作的權利。許多時候,被告會使用該著作而未曾瞭解到它是被著作權保護的-有時候因為他或她不明白或者根本不知道著作權法,有時候因為他或她是從一個自吹自擂為免權利金的網站獲得該著作。有時候是因為該被告認為他們擁有該著作或相反地認為他們有權使用它。以談判為目的時,知道該使用落入何一類別是很重要的。 當一侵權著作登載在一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的網站上,該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在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著作權法第512條)的安全港條文下是免於責任的,其是設計於鼓勵著作權擁有者發送刪除通知而不馬上提出一侵權訴訟。如果該未授權的版本是匿名地登載於網站上,該原告也可以送達傳票於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以確定侵權方的身份。如果該原告可以確定登載該侵權著作的使用者,即使在該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把該照片取下來後,該原告仍可以起訴該使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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