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rgy Heating LLC, et al. v. Heat On-The-Fly, LLC, et al.案摘要(二): No. 2020-2038 (Fed. Cir. (D.N.D.) Oct. 14, 2021);作成Prost,由Moore以及Stoll協同

周鐸蓁

周鐸蓁

專利一組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工程研究所碩士
    -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南科減振工程信號評估作業
    -道法法律事務所
Energy Heating LLC, et al. v. Heat On-The-Fly, LLC, et al.案摘要(二):
11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7)

DEEP & FAR

 

 

Energy Heating LLC, et al. v. Heat On-The-Fly, LLC, et al.案摘要()

No. 2020-2038 (Fed. Cir. (D.N.D.) Oct. 14, 2021);作成Prost,由Moore以及Stoll協同

 

 

周鐸蓁 專利一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研究所

 

聯邦巡迴法院也依35 U.S.C. § 285而使地區法院之律師費用否決無效,並發還重審。在發還後,地區法院依§ 285而認定該案件是例外的,並判給律師費用。HOTF接著提出此上訴,該上訴僅挑戰地區法院的例外判定。

HOTF提出三項理由:(1)地區法院在錯誤事實認定基礎上作成判決,(2)地區法院未處理或適當地衡量相關要素,且(3)地區法院未能適當地適用法律。聯邦巡迴法院處理每一個理由並且判定地區法院依§ 285在認定案件例外時並未濫用其裁量權。

首先,HOTF爭論著地區法院錯誤地採信陪審團作成的非善意認定。HOTF辯稱該認定著眼於不相干的侵權干擾請求權。聯邦巡迴法院不同意,並判定考量HOTF的非善意表示-其持有有效專利是在地區法院的裁量權內。HOTF也指出HOTF並未犯下州法律的欺詐侵權之陪審團認定,但是聯邦巡迴法院推斷該認定就是和不正當行為沒有關係

其次,HOTF爭論著地區法院未能依§ 285而適當地衡量相關於例外性的要素。聯邦巡迴法院並未被說服,並提到地區法院對其判定提供了充分的支持

最後,HOTF爭論地區法院因為將不正當行為之認定視為強制例外性之認定而誤用法律。然而,地區法院已經另有明確陳述,同時提到若不正當行為被認定,則其他法院已經普遍認定例外性。聯邦巡迴法院判認地區法院在相關法律的適用中無裁量權之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