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請求權何時產生?
111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7) |
DEEP & F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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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請求權何時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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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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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所有權或侵害? 第二巡迴法院在Kwan v. Schlein案中解決了這個定義問題。 Kwan受僱編輯由Schlein撰寫的一本說明書。1998年,Kwan向出版商BRB請求在封面上註明是合著者,而不是編者,但該書於1999年1月出版,將她列為編者,1999年12月、2002年7月2002年以及2004年8月出版的後續版本也是如此。BRB與Schlein於1999年1月共同註冊了著作權,並且Kwan於1999年5月收到了其從1999年1月作為編者的版稅支票。2002年5月,BRB通知Kwan,因為這本書已經「完全重寫」,因此她不會再收到任何版稅。幾年後,在2005年,Kwan對BRB及Schlein提起著作權侵害的訴訟。BRB聲請簡易判決,基於因為「核心問題」是所有權,因此Kwan的請求權已過期,且Kwan在1999年9月兌現了她的第一張版稅支票時已意識到BRB 與Schlein質疑她的權利,地方法院批准了該簡易判決。 「因此,爭議的本質是所有權還是侵害是被告在評估早期聲請實務時應 注意的門檻問題。」 第二巡迴法院確認。法院駁回了Kwan的論點(即,因為書本的第三及第四版在她提起訴訟前不到三年就出版了,因此,她對書本第三及第四版的主張是及時的)。如果她的訴訟本質是侵害,那本來是正確的,但法院認定,因為爭議「不涉及複製的本質、程度或範圍」,因此所有權「構成了所涉『侵害』聲請的基礎」。相反,其涉及「誰首先寫了[這本書]」。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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