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而易見性得以法律, 而非事實問題為決定
101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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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EP & F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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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而易見性得以法律,
而非事實問題為決定
由:Thomas Mckier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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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聖婷 專利工程師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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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ers在美國科羅拉多州區之地方法院對Master Lock提起訴訟,Wyers宣稱美國專利第6,672,115號(”’115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第15、19、21及24項、美國專利第7,165,426號(”’426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美國專利第7,255,649號(”’649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第1、9及11項侵權。’115專利、’426專利與’649專利皆指向用來拴住用以固定小型車及休旅車的拖車的固定銷鎖。 主要宣稱有爭論的事實議題為:(1)先前技術引證是否在已獲得專利的發明之相同努力領域;(2)是否有足夠的動機去結合這些先前技術引證;以及(3)恰當的可輔助考慮的重要性與存在。一陪審團發現Master Locks未藉由清楚且有信服力的證據去證明此些申請專利範圍係顯而易見的。地方法院依法律判決(JMOL)否絕Master Locks重提的依法律判決(JMOL)聲請,而Master Locks提出上訴。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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