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智慧財產權訊息(五)
作者:張明綺
加拿大智慧財產權訊息(五)
加拿大積體電路布局保護法案 (Integrated Circuit Topography Act) 及積體電路布局保護法案施行細則 (Integrated Circuit Topography Regulation) 已由國會通過並於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生效。
這項法案提供加拿大境內積體電路產品 (如半導體晶片) 之保護,可登記者必須為「原創」之布局,係指非僅複製他一布局或其實質部份而為產製,且必須為智慧努力之成果,而非僅是創作之時,布局創作者或此積體電路業者認為平凡事者。
登記可括及布局本身或含此布局之積體電路產品 (晶片)。保護期間係由 (i) 提出申請登記之日起,及 (ii) 首次商業利用之日起之較先者起算至第十曆年 (calendar year) 底。
經登記之布局享有其專屬權,凡未經該項權利所有人同意而複製其布局或其實質部份、製造含該電路布局或其實質部份之積體電路產品、輸入或商業利用該布局,含該布局或其實質部份之積體電路產品,皆屬侵權。類似於著作權,該法案中對於侵權亦有例外情形之列表 (例如,個人之非商業利用)。
新的立法中意圖符合美國先行制定的規範,以承認外國在該國積體電路布局保護權。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依內閣命令,日本、澳洲、美國之積體電路保護在加國境內也受到保護,加拿大之積體電路在上述國家也受到保護。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起,智慧財產權改進法案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mprovement Act, IPLA) 之修正案,對於積體電路布局法攘及互惠保護,至直接根據加拿大與該國同為簽約國之公約 (Convention) 或條約 (Treaty) 提供布局保護之國家,及透過加拿大為簽約國的提供保護之公約 (Convention) 或條約 (Treaty) 之政府間組織之會員資格提供此項保護之任何國家。